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2024-08-01废止)
-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布日期:2014-06-01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50034-2013
- 施行日期:20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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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选择的照明灯具、镇流器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2的规定。
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3的规定。
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4的规定。
5 发光二极管筒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3.2-5的规定。
6 发光二极管平面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3.2-6的规定。
3.3.3 各种场所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的类别为0类的灯具。
3.3.4 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3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 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6 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震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防震和防脱落措施;
7 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8 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10 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3.3.5 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的有关规定。
3.3.6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 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 镇流器的谐波、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和《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的有关规定;
4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3.3.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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