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164. 1—2010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01-14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 26164. 1—2010
- 施行日期:2011-12-0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164. 1—2010-环安宝@法规宝
3.6.1 简单工具
3.6.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査,严禁使用不完整的工具。
3.6.1.2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而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人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 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3.6.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他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3.6.1.4 铿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3.6.1.5 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釆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3.6.2 磨削机具
3.6.2.1 使用前必须检査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査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 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3.6.2.2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 ,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3.6.2.3 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30。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3.6.2.4 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3mm。
3.6.2.5 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方向。
3.6.2.6 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
3.6. 2. 7 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3.6.2.8 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3.6.2.9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应大于180°。
3.6.2.10 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釆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3.6.3 切割工具
3.6.3.1 使用无齿锯应符合3. 6.2的规定。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3.6.3.2 使用手持切割机应遵守3.6.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现场应设 置围栏或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3.6.4 机加工设备
3.6.4.1 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上或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3.6.4.2 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3.6.4.3 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3.6.4.4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3.6.4.5 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3.6.4.6 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3.6.4.7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3.6.5 电气工器具
3.6.5.1 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应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3.6.5.2 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
3.6.5.3 严格使用I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査。
3.6.5.4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釆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3.6.5.5 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3.6.5.6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3.6.5.7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3.6.5.8 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3.6.5.9 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 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3.6.6 行灯
3.6.6.1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o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3.6.6.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3.6.6.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3.6.6.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3.6.7 射钉枪
3.6.7.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3.6.7.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6.7.3 射钉弹应随用随装。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射枪内均不应装有射钉弹。
3.6. 8 高压清洗机
3.6.8.1 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査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适或有缺陷的软管。
3.6.8.2 高压枪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加压过程应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3.6. 8.3 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人或电气设备。
3.6.9 气(风)动工具
3.9.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
3.9.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3.9.3 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釆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3.9.4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部防护用品。
3.9.5 气压大于0. 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
3.9.6 修理后的工具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
3.9.7 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
3.9.8 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3.10 喷灯
3.10.1 使用喷灯的人员应熟悉喷灯使用方法。
3.10.2 喷灯使用前应检査: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3.10. 3 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人或易燃物品点火,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
3.10.4 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3.10.5 不应将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应过高。
3.10.6 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3.10.7 喷灯用完后,应消压,待冷却后方可放人工具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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