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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公布日期:2010-01-22
  • 法规文号/标准号:GBZ 1—2010
  • 施行日期:2010-08-0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环安宝@法规宝

8.1 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8.1.1 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工业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8.1.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

8.2 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8.2.1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可参考附录A表A.2。
  8.2.2 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应根据职业病危害性质、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可参考附录A表A.3 配置。
  8.2.3 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8.2.4 站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器、照明等配套设备应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置。

8.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3.1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8.3.2 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8.3.3 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8.4 工业园区内设置的应急救援机构(站)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满足各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

8.5 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